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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促进软件公司发展的规定

 沈阳市促进软件公司发展的规定   
    
  为加速沈阳软件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发[2000]18号、辽政发[2000]29号、辽政发[2001]32号文件精神,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人才教育机构、软件人才,除享受国发[2000]18号、辽政发[2000]29号、辽政发[2001]32号和辽政发[2002]38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产业化发展、软件出口、人才吸引和培养、重大软件项目的贷款贴息等。   
  第三条     鼓励各区、县(市)、开发区创建软件孵化器。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入住孵化器的软件企业,三年内可享受房租、水电、采暖、设备等方面优惠政策;孵化器毕业企业在本市实施产业化,两年内继续享受房租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金融机构贷款向我市软件企业倾斜,我市所有软件企业贷款一经落实,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实际发生息金的30%补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所有软件企业(含在孵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纳入当年的专项资金,按“五免五减半”标准用于奖励有关软件企业。   
  第六条     在浑南新区新建软件学院,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免交土地出让金;对社会力量创办的非学历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在税费征收上享受高校同等待遇;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年毕业生数量超过一定规模,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获得软件及相关专业博士(或博士后)学位在我市领办软件企业的高级软件人才,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提供20万元资助。   
  第八条     设立沈阳市软件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在软件人才培养和引进、软件研发、推广及软件企业引进等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市政府每年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凡通过通过CMM2级以上认定企业(含2级),每过一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在本地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应首先考虑使用本地软件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凡纳入本市(含县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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